提點刑獄司含義:
提點刑獄司是官署名。是宋代首創(chuàng)的中央派出的“路”一級最高司法、監(jiān)察機構,簡稱“提刑司”、“憲司”、“憲臺”。監(jiān)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,審核州府卷案,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,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。
提點刑獄司的淵源:
提點刑獄司起源于唐代前期出現(xiàn)一些大使的部分職能,并具有職能不固定、臨時性派遣的特點,宋朝在全國各地設置路一級監(jiān)察機構,作為中央在地方劃定的最高監(jiān)察區(qū)。提點刑獄司是路一級最高司法長官,是為分奪轉運使之權,加強對地方的控制而采取的重要部署。提點刑獄司最初主要為了限制轉運使的權力而設置,宋代社會發(fā)展以后,提刑司的設置、職權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。除處理地方刑訟事務,提刑司還兼管一路錢財、河渠、農政、治安、兵甲,職權范圍不斷擴大。
提點刑獄司的設置:
宋代的路無統(tǒng)一的最高機構和最高長官,而是分設四個互不統(tǒng)轄的平行機構,即轉運使司、提點刑獄司、提舉常平司、安撫使司,這四個機構各有分工,合稱“四司”,由四司構成路一級地方建制的組織框架。提點刑獄司的沿革從太宗淳化二年(991)開始,這是設置專官管理刑獄之始,后幾經(jīng)廢置,最后于神宗熙寧二年(1069)固定下來。提點刑獄司由提刑、同提刑使臣及屬官檢法官和干辦公事、吏人組成。因提點刑獄司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,他們能否盡職,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,冤獄能否得到昭雪。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,對其任職資格要求十分嚴格,罔門祗侯為提點刑獄任職資格,并有做知州和通判的經(jīng)歷及政治素質的要求。其選任方式有三種:皇帝親擢、臣僚薦舉和宰執(zhí)堂除,還明確規(guī)定了哪些人不能擔任提刑官。這一制度的設置對中央和地方行政布局的影響是深刻的,提刑司與州縣、中央監(jiān)察機關及其它三司的關系十分密切,為協(xié)調好中央和地方的隸屬、管轄及監(jiān)督關系,提刑司與州縣級別管轄分明,在中央由御史臺對其進行監(jiān)督,在地方通過其他三司的分權監(jiān)督抑制其權勢膨脹,甚至下級都可以對其糾劾,正是這種全方位的監(jiān)察體制使得提點刑獄司制度的實施產生了積極作用。
提點刑獄司的職權:
提刑司設立之時,其職權僅為按問刑獄,糾舉違法官吏,隨著宋代社會政治、經(jīng)濟發(fā)展,其職權范圍逐漸擴大,從只具有司法、監(jiān)察職權的機構發(fā)展到對本路司法、財政、民政等幾乎所有領域事務都具有監(jiān)管職責的重要路級機構。
提點刑獄司的地位及對后世的影響:
提點刑獄司是宋代路一級監(jiān)司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,對后來的金、元、明、清朝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,尤其是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制度,正是由提點刑獄司發(fā)展而來。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和前者比較又有所差異,本部分從職能、考課、地位上分析兩者相似和不同的方面,由此最后得出產生這種差異的客觀原因包括:制度趨于成熟,分工更加明確,督撫制的建立及巡按勢力的膨脹和主觀原因:統(tǒng)治階層自身的腐化墮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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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知政事含義:
參知政事,官名。又簡稱“參政”。是唐宋時期最高政務長官之一,與同平章事、樞密使、框密副使合稱“宰執(zhí)”。唐制以中書令、侍中、尚書仆射之外他官任宰相職,給以“參知政事”等名義。以參知政事為副宰相。簡稱“參政”。
參知政事始設立:
宋初并無參知政事一職。宋太祖代周自立,以范質為昭文相、王溥為史館相、魏仁浦為集賢相,三相并設,而不設副宰相。上述三人皆后周舊臣,太祖對他們自然有防范心理。同年又以心腹趙普為樞密副使,二年后遷樞密使,朝廷大政實際上操縱在太祖和趙普等人手中。這時候,中央機構的運作還不是一種正常態(tài),宰相們并沒有總文武之大政,只是起處理一般政務的輔助作用。
中國唐代初年宰相加銜。唐初以三省長官為宰相,但不輕易授人,常用其他官員另加官銜為宰相,參知政事就是加銜之一。唐中葉以后不再使用。宋初沿襲唐制,以侍中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。乾德二年(964)又設參知政事(簡稱參政)為副相。開寶六年(973),參知政事始得與宰相于政事堂同議政事,職權、禮遇接近于宰相。宰相出缺時,代行宰相職務。元豐改制廢參知政事,另設門下侍郎、中書侍郎和尚書左、右丞以代。建炎三年(1129)又改門下侍郎、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,廢尚書左、右丞,直至宋亡。南宋參知政事常兼同知(或簽書)樞密院事等,或由知樞密院事等兼(權)參知政事。參知政事和門下、中書侍郎,尚書左、右丞,以及樞密使、副使、知樞密院事、簽書樞密院事等,通稱執(zhí)政,與宰相合稱宰執(zhí)。
參知政事始處理事務:
參知政事協(xié)助宰相處理中樞事務有兩種方式:
一是幾位參知政事并無具體分工,通盤協(xié)助宰相處理各方面政務;
一是幾位參知政事有了具體分工,各負責某一方面政務。前者稱為“通治省事”,后者稱為“分治省事”,以前者方式居多。
宋初強化中央集權:
元朝加強中央集權措施:
參知政事官稱沿革:
隨著宰相名稱和宰輔機構的反復改變,參知政事的官稱也有數(shù)次變化。神宗改制后,廢參知政事,以門下侍郎、中書侍郎、尚書左丞、尚書右丞為副宰相,代其任。建炎三年(1129)復改門下、中書二侍郎為參知政事,省去尚書左、右丞。以后沿襲不變!
與兩宋宰相名稱相比,參知政事的改稱只有一次。即從元豐五年(1082)至建炎三年(1129)之間的改稱,共47年。在兩宋將近320年的歷史中,是十分短暫的一瞬。與參知政事一樣,他們仍然被簡稱為“執(zhí)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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